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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 各位考生: 根据《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调诉服及司法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简章》的规定,经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查,现将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公开招聘诉调诉服及司法警务辅助人员笔试、技能考试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领取考试通知单的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22年8月5日持本人身份证领取考试通知单(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2.地点:平顶山市启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注:定于8月6日(本周六)上午在平顶山技师学院进行笔试及技能考试(具体时间以考试通知单为准)。 二、考试内容 1.笔试:时间为90分钟。 2.看打:看打法律文书,共8分钟。 3.听打:听打法律文书,共8分钟。 三、注意事项 1.考生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考试通知单到平顶山技师学院北门(平顶山市湛河区湛河南路137号)集合,届时统一前往考场,凡在规定时间不到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2.请考生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出考试考点、考场应当全程佩戴口罩,进入考场座位后可自行决定是否继续佩戴。 3.考生须严格遵守《考生疫情防控须知》(见附件1),并如实填写《考生健康管理信息承诺书》(见附件2)。考生应自觉接受工作人员检查,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情况,同时注意保持安全距离,不得扎堆聚集。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考生按照考试通知单上的考号对号入座,考试期间实行封闭管理,考生在考试期间要遵守纪律,听从指挥,服从管理,不得随意走动、大声喧哗,禁止与外界人员接触。 5.考试成绩以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通过平顶山中院微信公众号、平顶山市启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公布,请各位考生及时关注。 6.资格审查工作贯穿考试录用工作全过程。凡发现考生与拟招聘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弄虚作假、骗取报考资格条件、考试作弊的,一经查实,即依法依规取消其考试、聘用的资格。 咨询电话:0375-7678088 附件: 1.《考生疫情防控须知》 2.《考生健康管理信息承诺书》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3日
        ·为推进企业依法破产,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杜绝假借破产名义逃废债务的现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一条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企业法人承担责任。按照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第二条人民法院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应当防范和打击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通过隐匿财产、虚构债权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第三条对于符合破产申请受理条件的企业应依法受理其破产申请,但是在破产程序中发现其存在借破产逃废债务可能的,应依法撤销或者否定不当处置财产行为,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第六条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作出后,即产生限制债务人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行为、禁止个别清偿、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解除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由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统一管理和处分等法律效力。管理人为清查、追收债务人财产,申请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第七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穷尽措施清查、追收债务人财产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管理人未勤勉尽责,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管理人在履行调查、追收债务人财产职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委托调查函或者调查令。第九条债权申报人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及时对债权的真实性、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对于债务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应当重点审查原始凭证、债务人会计账簿等资料。第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管理人审查债权,应当结合债权人提交的证据和管理人接管的债务人资料综合认定债权的真实性,不应仅以债权人证据不足为由否认客观真实的债权。第十八条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提供债务人相关财产可能存在被非法侵占、挪用、隐匿等情形的初步证据或者明确线索。管理人未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等行为,或者上述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一年前,债权人起诉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可以作为破产费用随时支付。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核查债务人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是否相符,债务人资产与关联企业资产或者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出资人个人资产是否存在混同。对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的债务人的有关责任人员,人民法院可以建议相关行政机关或者行业协会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三条管理人发现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报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管理人的提请或者依职权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本指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促进和规范对于“僵尸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切实保障该类案件能够快速审查、有序推进、高效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一条“僵尸企业”是指:已停产6个月或半停产12个月以上、连年亏损、靠政府或集团总部补贴和银行续贷存在的企业;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生产经营难以为继、不具备偿债能力的企业。第二条适用破产审判绿色通道应坚持公开、高效、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第三条债务人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一般应递交以下材料:(一)破产申请书,载明债务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二)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包括债务人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材料及股东出资情况等;(三)职工安置情况报告,如有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保费用应专项说明;(四)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及资产状况明细表;(五)债权、债务清册,应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名称、住所、数额、发生时间及担保情况等;(六)债务人涉讼、仲裁、执行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书。第四条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申请的,一般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破产申请书,载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有关工商登记材料;(三)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四)债权的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五)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第五条立案庭在接收破产申请材料时应核对原件,对于递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意见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应告知申请人限期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第六条立案庭应在收齐材料后当日登记立案,并于次日前将卷宗材料移送至破产审判业务庭。第七条债务人申请的,破产审判业务庭收到卷宗材料后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债权人申请的,破产审判业务庭应在收到卷宗材料后三日内向债务人送达申请材料,在债务人异议期满后三日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如受理应于三日内指定管理人。第八条管理人自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应完成债务人接管工作,并向法院提交接管报告;如遇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接管,管理人应向法院书面说明有关情况。第九条管理人应于每周向法院书面报告上周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本周工作安排。第十条债权申报期限一般为三十日,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第十一条管理人应在债权申报期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债权审查工作,并制作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第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债权申报期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召开。第十三条对于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债权,管理人应在会后五日内向法院提交无异议债权表,并申请法院裁定确认。第十四条管理人在委托中介机构时应明确工作时限,中介机构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完成相应工作,若工作量大可以延长十日。如遇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的,管理人和中介机构应向债权人会议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并报法院备案。第十五条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不存在重大维稳隐患,或者企业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企业有关人员下落不明的破产案件,若不存在衍生诉讼、职工安置、财产处置以及其他客观原因影响破产程序进行的,管理人原则上应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三个月内向法院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申请。第十六条管理人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五日内,持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七条对于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破产案件,法院根据管理人的实际工作量确定管理人的基本报酬。第十八条僵尸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参照本意见执行。第十九条本意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促进管理人依法及时履行接管职责,规范接管行为,不断提升管理人专业能力,充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提高办理破产质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法院破产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一、总体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监督管理人履行接管职责。2.管理人忠实、勤勉履行接管职责,依法依规开展接管工作,提高接管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3.接管工作公开透明,依法保障债权人程序参与权和知情权,接受债权人监督。二、基本要求4.接管范围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面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书等资料(以下统称债务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1)经营证照。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经营资质等相关经营的审批文件;(2)印鉴。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税务登记专用章、银行账户印鉴、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等;(3)财务会计资料。包括: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空白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评估报告等财会资料;(4)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凭证;(5)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及权利凭证;(6)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原材料、产品,以及办公用品等;(7)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经营许可等无形资产;(8)文件资料。包括: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商业合同、劳动合同、人事档案、涉诉涉仲裁涉执行案件材料等;(9)有关电子数据、管理系统授权密码、U盾,以及支付宝和微信等电子支付工具的账号密码;(10)其他应当接管的财产和资料。5.接管规范要点(1)调查财产和相关人员信息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后需立即进行调查,查明债务人财产和相关人员信息或线索。调查途径可包括:①信息公开平台:企业信息查询平台、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庭审公开网等信息公开平台;②档案户籍:债务人及关联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的户籍和居住地信息;③产权登记部门和银行:不动产、船舶、机动车、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产权登记部门,以及开户银行和相关资金往来银行;④实地查看:包括债务人注册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经营场所。债务人系“三无”企业的还需向物业等周边可能知情人员询问;⑤涉诉涉仲裁涉执行案卷:向相关法院和仲裁机构申请查阅涉诉涉仲裁涉执行案件卷宗,必要时可申请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协助。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相关执行程序中已经进行的调查,管理人可直接沿用调查结果,但有证据或线索显示确有重新调查必要的除外。⑥其他途径:第三方线上支付平台、线索征集、悬赏等途径。管理人调查发现债务人资产与负债规模过度失衡的,应责令债务人对重大资产去向作出说明,严格审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切实防止逃废债。(2)审核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合法性债务人有关人员或第三人占有债务人财产合法的,管理人根据相应法律关系依法处理。占有缺乏合法依据的,管理人应依法及时接管。(3)制定接管方案法院根据案情明确接管完成时间。对于债务人财产分布于不同地区,难以短期内完成接管的,管理人应制定接管方案,并按方案完成接管工作。管理人应及时向法院报告阶段性接管情况。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的案件,管理人应当在三日内完成破产企业接管工作。(4)释明配合接管要求管理人凭《破产受理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要求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以及财务管理人员、直接保管人员等责任人员配合接管,通过约谈、书面、电话、电邮、通讯群组等方式,告知以下内容:①破产案件受理和指定管理人情况;②接管的时间、范围等事项安排;③责任人员应配合接管的法律规定;④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接管的法律后果;⑤管理人联系方式;⑥其他需告知事项。(5)现场接管管理人根据个案情况做好人员、车辆等接管准备工作。接管过程应制作接管笔录、工作记录,或视情摄影摄像,实行全程留痕。管理人接管时可视现场情况,在财物上贴封条,或在债务人经营或财物存放场所周边张贴告示,载明破产案件受理情况、财产情况、接管依据等有关内容。管理人可邀请债权人代表现场参与、见证接管过程。(6)制作接管清单管理人需审查所接管财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清点核对后制作接管清单,按不同财产类型记明财产的名称、数量、编号、价值、外观现状等财产信息。数量众多、难以清点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等财产,可以采用存储箱/柜等方式计数,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接管完成时,债务人有关人员和管理人均应在接管清单上签字确认。债权人代表参与见证接管的,一并签字确认。上述人员拒绝签字或无法签字的,管理人应在清单上记明情况和原因。接管清单应提交法院存卷。(7)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移交法院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需依法将已接管的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移交债务人,并参照上述第(5)/(6)项接管清单要求制作移交清单。6.有效管控管理人对已接管财产不得脱管,须视情采取上锁、贴封条、启用电子封条、聘用人员看管等有效管控措施,确保所接管财产置于有效管控下。接管物移转应报告法院同意。管理人须定期核查接管财产保管状况,发现财产可能发生毁损、遗失等风险的,应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7.归集债务人财产对债务人以下情形,管理人需依法及时追回、归集债务人财产:(1)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2)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3)依法应予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4)应收账款;(5)其他应追回的财产。管理人追回、归集财产应尽量采取协商、催讨等非诉讼方式,以降低程序成本。非诉讼方式未能实现财产归集效果的,管理人应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者按照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其他方式处置。对于涉嫌妨害清算、虚假破产,以及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犯罪的,应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请求法院移送公安机关。8.“三无”企业的调查接管管理人需按上述第5/(1)项的六种调查途径全面开展调查。调查情况及结果应书面报告法院,并附调查笔录、寄件凭证、现场照片、工作记录等材料。管理人未能穷尽前述“六查”途径调查的,应向法院报告原因,法院予以督导。管理人“六查”工作情况以及后续措施,应完整、如实地向债权人会议报告。9.及时追究债务人有关人员责任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配合接管,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及时依法追究其责任。10.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接管物系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管理人应依照相关危险物品处置和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审慎处理,并做好必要防护措施。债务人经法院批准继续营业的,管理人应依照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11.及时报告管理人应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及时向法院报告接管工作。管理人报告接管工作应提交书面报告。一次性接管难以完成的,管理人须提交接管进展的定期或专项工作报告。报告一般应包括:接管措施、进度、困难和对策意见,并附接管清单、笔录、影像、录音等材料。若附件材料系复制件的,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由管理人妥善保管。接管中出现重大、突发事项,或生鲜易腐食品、保质期临界货物等需尽快处理的,管理人应主动及时报告,并提出拟采取的处置意见。遇紧急情形,管理人可以口头方式先行报告法院,事后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三、特殊情形的接管12.一并接管情形债务人设有分支机构或被裁定纳入实质合并破产的关联企业,管理人应一并接管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融资租赁物、售后回租物等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以及权属不明的财产,管理人应一并接管后予以妥善保管。13.债务人财产已被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查扣情形债务人财产被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管理人应及时与有关机关沟通并报告法院。必要时,法院依法提供协助。有关机关尚不能移交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需注意了解后续进展情况,适时完成接管。对可以通过复印、扫描等方式复制的文件资料,可先行接管复制资料。14.委托保管情形大型设备等不便移动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可以委托保管并报告法院。遇紧急情形,管理人可以先予口头报告。采取委托保管的,管理人需与受托人签订合同明确保管责任及失责后果,并附保管的财产清单。管理人对委托保管过程,可采取笔录、摄影、摄像,以及第三方见证或公证等措施留存。管理人需定期核查委托保管财产状况,发现财产有受到毁损或者脱离控制可能的,应立即终止委托保管,并报告法院,及时采取场地租赁等适当措施予以直接接管。委托保管终止时,管理人需核对财产数量,确认财产状况。财产毁损的,应依法及时追究受托人责任。四、强制接管15.管理人需开展的工作依法应当接管的债务人财产,债务人有关人员拒不移交、故意拖延移交或部分移交,以及实施其他阻挠行为不配合接管的,管理人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1)约谈释明管理人应约谈债务人有关人员,告知破产案件受理情况和接管事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依法配合接管义务以及拒不配合的法律后果。约谈应做好笔录或录音录像。(2)收集和固定证据对债务人有关人员拒不配合接管的行为,管理人须注意采取摄影、摄像、录音、笔录等方式收集、固定证据。(3)强制接管和预案制定经释明后债务人有关人员仍然拒不配合接管的,管理人应实行强制接管。采取强制接管前,管理人需制定接管预案并报告法院。预案内容可包括接管范围、财产状况、拒不配合情形、拟采取的强制措施、准备工作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等。法院予以指导监督,确保强制接管稳妥进行。(4)保障债权人程序权利管理人可邀请债权人参与强制接管,保障债权人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取得债权人的支持和协助。16.申请法院依法处理管理人开展上述工作后仍然未能完成接管的,应将相关情况以及申请拟采取的强制措施意见,书面报告法院。法院审查后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进行处理。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五、附则17.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1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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