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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申请人尚毅超,男,2004年1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04200411130076,汉族,籍贯河南省安阳县,户籍地及住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566号院2号楼11号。2022年3月17日,本院以尚毅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2022年8月5日罪犯尚毅超以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就医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2022年10月14日,新乡市中心医院出具新医鉴字(2022)69号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尚毅超目前病情诊断:1)慢性肾脏病5期 维持血液透析;2)肾性高血压;3)左心室高血压 心功能Ⅱ级(NYHA分级)。2023年2月2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豫05司辅核第4号《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鉴别)结果通知书》,经组织专家论证,罪犯尚毅超患慢性肾脏病5期,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维持血液透析,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相关规定。尚毅超的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本院拟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现对上述情况进行公示。如有意见请于公示的次日起在三日内向我院提出。联系电话:0372-2097726;监督电话:0372-2097715。特此公示。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罪犯佘艮海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公示:罪犯佘艮海,男,1966 年4月28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4196604280514,汉族,现住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大道389号院49号楼1单元7号。2021年10月27日,本院以佘艮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判决现已生效。2023年3月7日,罪犯佘艮海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一并提交了相关的医学证明材料。本院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如对罪犯佘艮海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举报,逾期视为公示通过。举报电话:0372-2097753;监督电话:0372-2097715。 特此公示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 2023年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预算公开 目录 第一部分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所属预算单位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附件: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23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项目支出表 十一、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二、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汇总表 第一部分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依法审判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依法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上级法院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和审理管辖争议的案件;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适用法律、执行政策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开展司法统计工作,参与地方立法和综合治理工作;审判法律规定应由法院审判的案件,审判由区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二、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所属预算单位构成情况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包括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机关本级预算。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机关本级预算包括:殷都区人民法院内设8个职能科室,分别为审判业务机构6个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非审判业务机构2个政治部(机关党委)、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督察室)等机构的预算。 第二部分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23年收入总计2508万元,支出总计2508万元,与2022年预算相比,收入增加299.2万元,增长13.55%。主要原因: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收入增加;支出增加299.2万元,增长13.55%。主要原因:工作津贴正常调增及新增人员工资等,省级根据我院实际工作需要,保障行政运行,上调支出指标。 二、收入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23年收入合计250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2508万元。 三、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23年支出合计250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737.7万元,占69.29%;项目支出770.3万元,占30.71%。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2508万元。与2022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增加299.2万元,增长13.55%,主要原因: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收入增加,工作津贴正常调增及新增人员工资等,省级根据我院实际工作需要,保障行政运行,上调支出指标。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250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737.7万元,占69.29%;项目支出770.3万元,占30.71%。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年初预算为1737.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1446.4万元,占83.24%;公用经费支出291.3万元,占16.76%。 七、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为58.5万元。2023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数比 2022年增加0万元。 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预算数比 2022年增加0万元。 (二)公务接待费0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预算数比2022年增加0万元。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8.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8.5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数比 2022年增加0万元,主要原因:2023年没有新购车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数比 2022年增加0万元,主要原因:与2022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指标数一样。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23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运转经费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23年机构运转经费支出预算592.3万元,主要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2023年我院未安排政府采购预算。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我院2023年预算项目均按要求编制了绩效目标,从成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设置了绩效指标,综合反映项目支出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以及相应的成本控制要求。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22年期末,我院共有车辆1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五)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情况 我院没有负责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是指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 三、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教育收费。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八、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运转经费情况:是指为保障单位(包括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023年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预算公开
        ·关于罪犯王荣彦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公示:罪犯王荣彦,男,1957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570927241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籍贯河南省安阳县,住河南省安阳县曲沟镇东彰武村355号。2020年12月31日,本院以王荣彦犯骗取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王荣彦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3月1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5刑终1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王荣彦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2年1月27日本院作出(2021)豫0505刑更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罪犯王荣彦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23年2月8日,罪犯王荣彦向本院再次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于2023年2月10日提交了相关的医学证明材料。本院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于当日立案。如对罪犯王荣彦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举报,逾期视为公示通过。举报电话:0372-2097726;监督电话:0372-2097715。特此公示。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关于罪犯王立瑞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公示:罪犯王立瑞,男,1962 年 8月29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319620829151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阳市北关区新市民街东街12号, 现租住安阳市北关区恒大绿洲小区7号楼3单元101室。2021年6月22日,本院以王立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现已生效。2023年2月6日,罪犯王立瑞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一并提交了相关的医学证明材料。本院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于当日立案。如对罪犯王立瑞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举报,逾期视为公示通过。举报电话:0372-2097753;监督电话:0372-2097715。特此公示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本院在执行赵燕明申请执行杜泽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杜泽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赵燕明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权威、促进社会信用机制建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被执行人姓名:杜泽坤,男,汉族,身份证号:410511199701150612,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杜小屯村262号。执行案号:(2020)豫0505执1590号执行依据:(2019)豫0505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书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杜泽坤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或被执行人明确去向的,经查证信息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自愿支付3000元予以奖励(已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但未处置到位的,不属于悬赏范围)。本悬赏公告仅对首先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或行踪提出举报线索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金额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在举报线索实际执行到位十五日内,由申请执行人赵燕明支付给举报人。悬赏期间:案件执行完毕之前。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特此公告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联系人:闫玮玮 举报联系电话:2097831、2097768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豫0505刑更1号罪犯赵玉忠,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1119681125063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籍贯河南省安阳市,户籍地及住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武官村39号。2022年3月17日本院作出了(2022)豫0505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罪犯赵玉忠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予以追缴,赃款、赃物及其他违法所得向赵玉忠及其共犯共同追缴,均上缴国库;洛阳铲六根、探杆八根(均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现罪犯赵玉忠因患病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经查,罪犯赵玉忠患高血压病,已达到很高危程度且合并靶器官受损,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赵玉忠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予以收监执行。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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