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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司法鉴定当事人、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改价格[2015]1199号)》和《河南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现就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经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的鉴定服务费用。二、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依法为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司法鉴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司法鉴定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具体详见附件。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可根据鉴定工作的难易、复杂程度,风险高低等在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三、司法鉴定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并载明鉴定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不得指定服务,强行收费。四、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人员到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费用,由当事人另行支付。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复杂、疑难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邀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的,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另行支付的外,专家咨询费原则上应由鉴定机构承担。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前款规定费用,应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在《司法鉴定收费协议书》中注明或另行签订协议。五、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由人民法院代为收取。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六、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向委托人收取其他相关费用,应当提供费用清单或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或有关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七、委托人因司法鉴定机构的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应退还预收的全部费用;非因司法鉴定机构原因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承办该项司法鉴定业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八、符合司法鉴定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凭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应免收或减少司法鉴定费。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九、经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许可,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司法鉴定项目,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司法鉴定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司法鉴定工作的成本;(二)司法鉴定工作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六)相近司法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等。十、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的显着位置和网站首页公布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十一、各级价格、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管,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收费违法行为,由司法、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附件:河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宁陵县人民法院2022年2月4日宁陵县人民法院2022年2月4日 印发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诉讼费用管理,规范诉讼费用退回流程,做到应收尽收、应退尽退,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诉讼费用退还应当坚持“一次、全案、全额”退费的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和裁判结果需要向当事人退还预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法官或审判辅助人员及时办理。具体标准如下:(一)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退还预交的诉讼费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9条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二)按二审程序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7条之规定,全部退还预交的二审诉讼费用;再审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二审法院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原二审案件受理费。(三)按二审程序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8条、第27条之规定,全部退还预交的诉讼费用。(四)多方上诉的,除法律文书载明的由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诉讼费外,退还其他不应由当事人承担部分的诉讼费;一审案件判决后,反诉一方当事人就反诉的诉讼请求上诉的,反诉费的交纳,二审法院应减半收取。(五)按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一、二审裁判,直接改判的,根据裁判结果决定是否应当退还上诉人交纳的诉讼费用;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全部退还上诉人交纳的诉讼费用。(六)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案件需要移送其他法院管辖的,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或者通过非税系统进行线上诉讼费移交)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已经在应移送的法院交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在原审法院预交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七)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诉讼费用应当予以退还,该费用与刑事案件相关的,应当一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经交纳的案件诉讼费用不予退还。(八)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九)诉讼费用由未交纳诉讼费或者交纳金额不足的当事人负担的,承办法官应当正常为应退付诉讼费的当事人办理退费。(十)其他依法应当退费的情形。第三条、办案法官或审判辅助人员结算诉讼费用应当向财务部门移送立案时当事人预留的退费账户信息、诉讼费预收票据(2021年4月1日后改为《河南省非税收入财政票据(电子)》)、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生效裁判文书以及当事人收据等相关纸质资料,财务部门在审核资料无误后予以转账。宁陵县人民法院2022年3月9日宁陵县人民法院2022年3月9日 印发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一、法院诉讼费缴纳办法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立案庭人员会向原告开具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目前宁陵县人民法院案件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交纳诉讼费:(一)至法院财务窗口(二)登陆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或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交费(http://ssfw.zymesq10.com),并保存电子凭证(持该凭证可去法院换取诉讼费发票)(三)至银行柜台缴费并保留支付凭证(换取发票同上)二、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3.超过 10万元至 20万元的部分,按照 2%交纳:4.超过 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 500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7%交纳9.超过 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6%交纳;10.超过 2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二)非财产案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四)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六)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https://baike.so.com/doc/4678531-4892308.html)(2000年7月3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4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7次会议通过修订》第一条 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第三条 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第四条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立案时应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对一方当事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强制执行。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决定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应免交诉讼费用。第七条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报庭长审批;对当事人请求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第八条人民法院决定对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在法律文书中列明。第九条 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宁陵县人民法院2022年3月22日宁陵县人民法院2022年3月22日 印发
        · 目 录第一部分 宁陵县人民法院况 一、主要职责二、部门所属预算单位构成情况第二部分 宁陵县人民法院 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附件: 宁陵县人民法院2023年部门预算表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七、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十、项目支出表十一、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十二、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汇总表第一部分宁陵县人民法院概况一、宁陵县人民法院主要职责审判法律规定应由宁陵县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受理不服全市两级法院裁 判生效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判由市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指 导、监督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等。二、宁陵县人民法院所属预算单位构成情况宁陵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包括宁陵县人民法院机关本级预算和院属单位预算。 宁陵县人民法院机关本级预算包括:办公室、人事处…等机构的预算。院属单位包括: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政治部、综合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8 个内设机构和四个基层法庭。第二部分宁陵县人民法院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宁陵县人民法院2023年收入总计2064.7万元,支出总计2064.7万元,与2022年预算相比,收入减少276.2万元,下降11.8%。主要原因:过紧日子,压紧支出;支出减少276.2万元,下降11.8%。主要原因:过紧日子,压紧支出。二、收入预算总体情况说明宁陵县人民法院2023年收入合计2064.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2064.7万元。三、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宁陵县人民法院2023年支出合计2064.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17万元,占63.8%;项目支出747.7万元,占36.2%。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宁陵县人民法院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2064.7万元,与 2022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减少276.2万元,下降11.8%,主要原因:过紧日子,压紧支出。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说明宁陵县人民法院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2064.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17万元,占63.8%;项目支出747.7万元,占36.2%。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宁陵县人民法院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年初预算为131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1014.9万元,占77.1%;公用经费支出302.1万元,占22.9%。七、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我院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为54万元。2023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数比 2022年增加0万元。具体支出情况如下:(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预算数比 2022年增加0万元。主要原因:无出境人员。(二)公务接待费0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预算数比 2022年增加0万元。(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4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数比 2022年增加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数比 2022年增加0万元。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我院2023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一)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运转经费宁陵县人民法院2023年机构运转经费支出预算302.1万元,主要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我院2023年预算项目均按要求编制了绩效目标,从成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设置了绩效指标,综合反映项目支出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以及相应的成本控制要求。(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2022年期末,我院共有车辆15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第三部分名词解释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是指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三、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教育收费。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五、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八、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九、“三公”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十、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运转经费情况:是指为保障单位(包括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upload/file/20230221/20230221152656_19127.pdf
        · 2021年度 宁陵县人民法院部门决算 二〇二二年八月 目录 第一部分宁陵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十、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十一、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十二、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宁陵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宁陵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宁陵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法审理由宁陵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 (四)依法审判由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六)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七)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八)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九)主管宁陵县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一)管理宁陵县人民法院系统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二)完成应由宁陵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宁陵县人民法院规格为正科级单位,内设机构8个,分别为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政治部、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督察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和四个基层法庭;院属单位0个。 宁陵县人民法院为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单位,2021年作为省级一级决算单位进行管理,因是首次纳入省级决算管理,相关工作尚待理顺,院所属单位决算暂统一编入院机关,本次公开决算数据既包括院机关,也包括所属单位,未做区分。 纳入本部门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共一个,无二级预算单位。具体包括: 1、宁陵县人民法院本级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收入支出决算批复表 财决批复01表 部门:宁陵县人民法院 2021年度 金额单位:万元 收入 支出 项目 行次 金额 项目 行次 金额 栏次 1 栏次 2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1 2,491.62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32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2 二、外交支出 33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3 三、国防支出 34 四、上级补助收入 4 四、公共安全支出 35 2,433.54 五、事业收入 5 五、教育支出 36 六、经营收入 6 六、科学技术支出 37 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7 七、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 38 八、其他收入 8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39 56.08 9 九、卫生健康支出 40 2.00 10 十、节能环保支出 41 11 十一、城乡社区支出 42 12 十二、农林水支出 43 13 十三、交通运输支出 44 14 十四、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支出 45 15 十五、商业服务业等支出 46 16 十六、金融支出 47 17 十七、援助其他地区支出 48 18 十八、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 49 19 十九、住房保障支出 50 20 二十、粮油物资储备支出 51 21 二十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52 22 二十二、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 53 23 二十三、其他支出 54 24 二十四、债务还本支出 55 25 二十五、债务付息支出 56 26 二十六、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的支出 57 本年收入合计 27 2,491.62 本年支出合计 58 2,491.62 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 28 结余分配 59 年初结转和结余 29 年末结转和结余 60 30 61 总计 31 2,491.62 总计 62 2,491.62 注:本套报表金额单位转换时可能存在尾数误差。 1.本表依据《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财决01表)进行批复。 2.本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收入决算批复表 财决批复02表 部门:宁陵县人民法院 2021年度 金额单位:万元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本年收入合计 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其他收入 类 款 项 栏次 1 2 3 4 5 6 7 合计 2,491.62 2,491.62 204 公共安全支出 2,433.54 2,433.54 20405 法院 2,433.54 2,433.54 2040501 行政运行 1,996.84 1,996.84 2040599 其他法院支出 436.70 436.70 20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56.08 56.08 20805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 56.08 56.08 2080501 行政单位离退休 56.08 56.08 210 卫生健康支出 2.00 2.00 21011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 2.00 2.00 2101101 行政单位医疗 2.00 2.00 注:1.本表依据《收入决算表》(财决03表)进行批复。 2.本表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 3.本表批复到项级科目。 4.本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支出决算批复表 财决批复03表 部门:宁陵县人民法院 2021年度 金额单位:万元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本年支出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 经营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类 款 项 栏次 1 2 3 4 5 6 合计 2,491.62 2,197.02 294.60 204 公共安全支出 2,433.54 2,138.94 294.60 20405 法院 2,433.54 2,138.94 294.60 2040501 行政运行 1,996.84 1,995.24 1.60 2040599 其他法院支出 436.70 143.70 293.00 20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56.08 56.08 20805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 56.08 56.08 2080501 行政单位离退休 56.08 56.08 210 卫生健康支出 2.00 2.00 21011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 2.00 2.00 2101101 行政单位医疗 2.00 2.00 注:1.本表依据《支出决算表》(财决04表)进行批复。 2.本表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 3.本表批复到项级科目。 4.本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批复表 财决批复04表 部门:宁陵县人民法院 2021年度 金额单位:万元 收 入 支 出 项目 行次 金额 项目 行次 合计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国有资本经营预 算财政拨款 栏次 1 栏次 2 3 4 5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1 2,491.62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33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 二、外交支出 34 三、国有资本经营财政拨款 3 三、国防支出 35 4 四、公共安全支出 36 2,433.54 2,433.54 5 五、教育支出 37 6 六、科学技术支出 38 7 七、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 39 8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40 56.08 56.08 9 九、卫生健康支出 41 2.00 2.00 10 十、节能环保支出 42 11 十一、城乡社区支出 43 12 十二、农林水支出 44 13 十三、交通运输支出 45 14 十四、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支出 46 15 十五、商业服务业等支出 47 16 十六、金融支出 48 17 十七、援助其他地区支出 49 18 十八、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 50 19 十九、住房保障支出 51 20 二十、粮油物资储备支出 52 21 二十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53 22 二十二、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 54 23 二十三、其他支出 55 24 二十四、债务还本支出 56 25 二十五、债务付息支出 57 26 二十六、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的支出 58 本年收入合计 27 2,491.62 本年支出合计 59 2,491.62 2,491.62 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28 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60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29 61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30 62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 31 63 总计 32 2,491.62 总计 64 2,491.62 2,491.62 注:1.本表依据《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财决01-1表)进行批复。 2.本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批复表 财决批复05表 部门:宁陵县人民法院 2021年度 金额单位:万元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年初结转和结余 本年收入 本年支出 年末结转和结余 合计 基本支出结转 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 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合计 基本支出结转 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 项目支出结转 项目支出结余 类 款 项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合计 2,491.62 2,197.02 294.60 2,491.62 2,197.02 294.60 204 公共安全支出 2,433.54 2,138.94 294.60 2,433.54 2,138.94 294.60 20405 法院 2,433.54 2,138.94 294.60 2,433.54 2,138.94 294.60 2040501 行政运行 1,996.84 1,995.24 1.60 1,996.84 1,995.24 1.60 2040599 其他法院支出 436.70 143.70 293.00 436.70 143.70 293.00 20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56.08 56.08 56.08 56.08 20805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 56.08 56.08 56.08 56.08 2080501 行政单位离退休 56.08 56.08 56.08 56.08 210 卫生健康支出 2.00 2.00 2.00 2.00 21011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 2.00 2.00 2.00 2.00 2101101 行政单位医疗 2.00 2.00 2.00 2.00 注:1.本表依据《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财决07表)进行批复。 2.本表批复到项级科目。 3.本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批复表 财决批复06表 部门:宁陵县人民法院 金额单位:万元 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决算数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决算数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决算数 301 工资福利支出 1,123.86 302 商品和服务支出 1,010.44 307 债务利息及费用支出 30101 基本工资 373.26 30201 办公费 86.20 30701 国内债务付息 30102 津贴补贴 427.56 30202 印刷费 143.90 30702 国外债务付息 30103 奖金 107.62 30203 咨询费 310 资本性支出 6.64 30106 伙食补助费 30204 手续费 31001 房屋建筑物购建 30107 绩效工资 30205 水费 5.14 31002 办公设备购置 6.64 30108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75.08 30206 电费 22.44 31003 专用设备购置 30109 职业年金缴费 30207 邮电费 8.53 31005 基础设施建设 30110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44.67 30208 取暖费 31006 大型修缮 30111 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 2.00 30209 物业管理费 15.82 31007 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 30112 其他社会保障缴费 0.90 30211 差旅费 21.65 31008 物资储备 30113 住房公积金 84.95 30212 因公出国(境)费用 31009 土地补偿 30114 医疗费 30213 维修(护)费 83.09 31010 安置补助 30199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7.81 30214 租赁费 25.00 31011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303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56.08 30215 会议费 31012 拆迁补偿 30301 离休费 7.93 30216 培训费 3.58 31013 公务用车购置 30302 退休费 48.15 30217 公务接待费 31019 其他交通工具购置 30303 退职(役)费 30218 专用材料费 21.24 31021 文物和陈列品购置 30304 抚恤金 30224 被装购置费 31022 无形资产购置 30305 生活补助 30225 专用燃料费 31099 其他资本性支出 30306 救济费 30226 劳务费 104.03 399 其他支出 30307 医疗费补助 30227 委托业务费 292.67 39906 赠与 30308 助学金 30228 工会经费 14.20 39907 国家赔偿费用支出 30309 奖励金 30229 福利费 12.97 39908 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补贴 30310 个人农业生产补贴 30231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54.00 39999 其他支出 30311 代缴社会保险费 30239 其他交通费用 57.97 30399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30240 税金及附加费用 30299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38.02 人员经费合计 1,179.94 公用经费合计 1,017.08 注:1.本表依据《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08-1表)进行批复。 2.本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批复表 财决批复07表 部门:宁陵县人民法院 2021年度 金额单位:万元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年初结转和结余 本年收入 本年支出 年末结转和结余 合计 基本支出结转 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 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合计 基本支出结转 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 项目支出结转 项目支出结余 类 款 项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合计 注:1.本表依据《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财决09表)进行批复。 2.本表批复到项级科目。 3.本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宁陵县人民法院2021年收入支出总计2491.62万元。与上年度相比,收支总计减少1186.13万元,下降32.25%主要原因是2020年决算误把案件赔款列经费收支。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宁陵县人民法院2021年收入合计2491.6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491.62万元,占100%.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宁陵县人民法院2021年支出合计2491.6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197.02万元,占88.20%;项目支出294.6万元,占11.8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均为2491.62万元。与上年度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1186.13万元,下降32.25%。主要原因是2020年决算误把案件赔款列经费收支。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总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491.62万元,占支出合计100%。与上年度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减少1186.13万元,下降32.25%。主要原因是2020年决算误把案件赔款列经费收支。 (二)结构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491.62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2433.54万元,占84.4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9.7万元,占8.71%;卫生健康支出51.9万元,占2.66%;住房保障(类)支出80.6万元,占4.14%。 (三)具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948.1万元,支出决算为2491.6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7.90%。其中: 1.公共安全(类)法院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 1996.84万元,支出决算为2433.5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2%。 2.公共安全(类)法院事务(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年初预算为436.7万元,支出决算为436.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8%。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年初预算为56.08万元,支出决算为56.0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4.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年初预算为2万元,支出决算为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197.0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179.9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1017.0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54万元支出决算为54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54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占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初预算为54万元,支出决算为5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0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54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2021年期末,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6辆。 3.公务接待费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外宾接待支出0万元。 5.其他国内公务接待支出0万元。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 九、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21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年初预算预算为 1996.84万元 支出决算为1996.8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100%。 十、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0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9.5万元。政府采购服务66.5万元。 十一、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2021年期末,我单位共有车辆16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执法执勤用车11辆、特种用车4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 0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套。 十二、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我单位合理制定经费预算计划,确保年度预算的落实和执行工作,进一步增强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完善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提高各项经费使用效能。 (二)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我院2021年预算项目均按要求编制了绩效目标,从项目产出、项目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设置了绩效指标,综合反映项目预期完成的数量、实效、质量,预期达到的社会经济效益、可持续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六、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upload/file/20220826/20220826110645_10960.pdf
        · 目 录 第一部分 宁陵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所属预算单位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宁陵县人民法院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附件:宁陵县人民法院2022年部门预算表 一、2022年部门收支预算表 二、2022年部门收入预算表 三、2022年部门支出预算表 四、2022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表 五、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支出预算经济分类汇总表 八、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表 九、2022年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 十、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一、省级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二、省级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汇总表 第一部分 宁陵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宁陵县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审判法律规定应由宁陵县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受理不服全市两级法院裁判生效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判由市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指导、监督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等。 二、宁陵县人民法院所属预算单位构成情况 宁陵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包括院机关本级预算和院属单位预算。 院机关本级预算包括:办公室、人事处…等机构的预算。 院属单位包括: 1.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政治部、综合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8个内设机构和四个基层法庭。 第二部分 宁陵县人民法院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宁陵县人民法院2022年收入总计2340.9万元,支出总计2340.9万元,与2021年预算相比,收入增加392.8万元,增长17%。主要原因:人员经费增加,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支出增加392.8万元,增长17%。主要原因:人员经费增加,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 二、收入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宁陵县人民法院2022年收入合计2340.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2340.9万元。 三、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宁陵县人民法院2022年支出合计2340.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16.9万元,占64.8%;项目支出824万元,占35.2%。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宁陵县人民法院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2340.9万元,与 2021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增加392.8万元,增长17%。主要原因:人员经费增加,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宁陵县人民法院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2340.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16.9万元,占64.8%;项目支出824万元,占35.2%。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宁陵县人民法院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年初预算为1516.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1202.2万元,占79.25%;公用经费支出314.7万元,占20.75%。 七、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宁陵县人民法院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为54万元。2022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数比 2021年增加0万元。 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预算数比 2021年增加0万元。主要原因:无出境人员。 (二)公务接待费0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预算数比 2021年增加0万元。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4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数比 2021年增加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数比 2021年增加0万元。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宁陵县人民法院2022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以下情况金额为0的,仍需进行情况说明) (一)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运转经费 宁陵县人民法院2022年机构运转经费支出预算314.7万元,主要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宁陵县人民法院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宁陵县人民法院2022年预算项目均按要求编制了绩效目标,从项目产出、项目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设置了绩效指标,综合反映项目预期完成的数量、实效、质量,预期达到的社会经济效益、可持续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21年期末,宁陵县人民法院共有车辆16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4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是指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 三、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教育收费。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八、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运转经费情况:是指为保障单位(包括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宁陵县人民法院2022年部门预算表/upload/file/20220214/20220214091344_44764.pdf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为减少人员聚集可能带来的感染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从2021年8月2日起,宁陵县人民法院暂时关闭诉讼服务中心、多元解纷中心及信访接待室,恢复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具体通告如下: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通过线上进行立案、申诉信访。一、网上立案、交费。请登录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ssfw.zymesq10.com/)、河南移动微法院(小程序端)、律师服务平台等在线方式办理立案、交费等相关诉讼事务。二、网上立案审核通过后,如需递交纸质材料,可将纸质材料邮寄至宁陵县人民法院。邮寄地址:河南省宁陵县建设西路832号 立案庭收。邮编476700。并在邮件封皮上注明“邮寄立案”和准确的联系方式。立案庭、各业务法庭、执行局联系电话: ①立案庭:0370-7763017②民事审判庭:0370-7763116、7763012③行政审判庭:0370-7763018、7763032、7763021④刑事审判庭:0370-7763010、7763019⑤执行局:0370-7763039、7763067三、案件查询、诉讼咨询、投诉举报,请拨打0370-7763017立案庭值班电话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四、倡导通过线上调解纠纷。可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微信小程序端“多元解纷”或PC端(http://tiaojie.court.gov.cn/,谷歌浏览器)在线申请调解纠纷。五、网上信访。请登录http://ssfw.zymesq10.com/或者百度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进入到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页面,登录后在首页左侧栏目下找到“申诉信访模块”,点击进入申诉信访。六、电话和邮政信访。请在工作日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拨打宁陵县人民法院信访办电话0370-7763050,或将信访材料邮寄至宁陵县人民法院信访办,邮编476700。因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社会各界给予理解和支持! 特此通告宁陵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日
        · 2021年宁陵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报告 目录 第一部分宁陵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宁陵县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附件:宁陵县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汇总表 第一部分 宁陵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宁陵县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宁陵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宁陵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法审理由宁陵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 (四)依法审判由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六)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七)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八)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九)主管宁陵县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一)管理宁陵县人民法院系统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二)完成应由宁陵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 二、宁陵县人民法院预算单位构成 宁陵县人民法院规格为正科级,内设机构8个,分别为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政治部、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督察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和四个基层法庭;院属单位0个。 宁陵县人民法院为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单位,2021年作为省级一级预算单位进行管理,因是首次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相关工作尚待理顺,院所属单位预算暂统一编入院机关,本次公开预算数据既包括院机关,也包括所属单位,未做区分。 第二部分 宁陵县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宁陵县人民法院2021年收入总计1948.1万元,支出总计1948.1万元。说明:宁陵县人民法院为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单位,2021年作为省级一级预算单位进行管理,因统计口径不可比,因而不再与上年预算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下同)。 二、收入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宁陵县人民法院2021年收入合计1948.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1948.1万元。 三、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宁陵县人民法院2021年支出合计1948.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40.1万元,占79.06%;项目支出408万元,占20.94%。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宁陵县人民法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1948.1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宁陵县人民法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1948.1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1645.9万元,占84.4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9.7万元,占8.71%;卫生健康支出51.9万元,占2.66%;住房保障(类)支出80.6万元,占4.14%。 六、支出预算经济分类情况说明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17〕98号)要求,从2018年起全面实施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根据政府预算管理和部门预算管理的不同特点,分设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和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两套科目之间保持对应关系。我院《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 按两套经济分类科目分别反映不同资金来源的全部预算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院2021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八、 “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我院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为54万元。 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元,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4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0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以下情况金额为0的,仍需进行情况说明) (一)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运转经费情况 宁陵县人民法院2021年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运转经费支出预算328.9万元,主要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10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9.5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66.5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我院2021年预算项目均按要求编制了绩效目标,从项目产出、项目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设置了绩效指标,综合反映项目预期完成的数量、实效、质量,预期达到的社会经济效益、可持续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20年期末,我院共有车辆1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五)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情况 我院没有负责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六、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宁陵县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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