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2日
农历六月十五
星期一
《中国纪检监察报》:河南高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依法公开规范职务犯罪减刑假释
【编者按】
河南高院高度重视减刑假释工作,不仅在全国第一个成立了减刑假释审判庭,并且不断改革创新,推出的多项举措成效显着,走在全国前列,受到最高法院、省委领导的多次批示。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批示:"河南高院在公开、规范减刑假释审判方面,不断探索创新,成效明显,请以适当方式推介。"最高法院景汉朝副院长批示:"河南的做法公开、规范,有示范作用。"河南省委常委、纪委书记尹晋华批示:"省高院的做法应予肯定。在法治的条件下,关键是公开、公平、公正,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准确把握,这样就能取得法律和社会双重正能效果。请办公厅出简报报中纪委。"
7月21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头版头条刊登了河南高院的做法。
河南高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依法公开规范职务犯罪减刑假释
近日,河南省某法院在审理职务犯罪罪犯王某减刑案件中查明,王某入狱后,先后5次被保外就医,受改造教育时间短且分散,虽然服刑期间曾受到监狱奖励,但仅此尚不足以认定其主观上确有悔改表现。考虑减刑的法律、社会效果,决定不准予对其减刑。
职务犯罪减刑假释高度敏感,现有法律制度又一裁终局,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权,当事人没有上诉权。对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牢牢把握"依法、公开、规范、监督"四个关键,不断创新和推进职务犯罪减刑假释工作。特别是去年下半年,河南高院成立了全国第一个减刑假释审判庭,为加强全省法院职务犯罪减刑假释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严密裁断程序,最大限度确保对职务犯罪减刑假释结果的公平公正。规范裁前公示制度。对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案件,一律于受理后15日内,在监狱中罪犯自由出入的场所粘贴裁前公示,告知了解被提请减刑假释职务犯表现情况的同监区其他罪犯可以提出不同意见,并通过预留5日公示期和独立设置意见箱,独立掌管意见箱钥匙,独立开启意见箱收集意见,有效保障其他罪犯对职务犯罪减刑假释进行监督,防止"带病"减刑或假释。认真落实合议制度。加大检查力度,认真落实合议庭评议制度,对每一起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案件都细致审理,准确汇报,谨慎发言,充分说理,坚决杜绝不合不议、合而不议或以签名代替合议。合议庭认识有分歧时,一律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试行上级法院审查把关制度。为审慎处理这类案件,省法院要求中级法院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裁定前先向省法院报告,征得同意后再宣布裁定结果;对处级以下干部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裁定后向省法院备案,一旦发现有问题及时通知纠正,有效提高了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案件的质量。
深化阳光审判,以公开促公正。创新审判公开形式。对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在实行狱内公开开庭审理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在监外公开开庭,并同步进行网络视频直播,将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和标准向全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从社会各界聘请700多名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对是否准予为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或减去多少刑罚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让人民群众通过直接观感和亲自参与,监督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司法权。充分听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意见。高度重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未经检察机关监督,一律不予受理;凡检察机关提出不同意见,一律开庭审理。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尤其是驻狱检察室的检察人员参加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对职务犯的改造表现以及是否同意对职务犯减刑或假释发表法律监督意见。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多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人民陪审员、社会法官、法律工作者以及新闻媒体记者等,旁听职务犯罪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参加职务犯罪减刑假释座谈会,就职务犯罪减刑假释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坚决破除以分折刑弊端,建立科学公正的减刑假释考量标准。针对职务犯文化程度较高,改造能力较强,考核得分较多的具体情况,全省法院不仅认真考查职务犯在监狱的改造表现情况,而且充分考查其在原判中的情节,对一人犯数罪、数罪处重刑、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情节恶劣以及认罪态度不好的职务犯,坚持依法从严减刑或不予假释,绝不唯分是从,单纯以分折刑。近年来,全省法院共对数百名职务犯依法缩短监狱提请的减刑幅度,对监狱提请减刑的数名职务犯依法不予减刑,对监狱提请假释的数名职务犯依法不予假释,确保了减刑假释结果始终符合立法精神和政策导向。(徐哲 张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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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金少良 编审:陈海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