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2日
农历二月十一
星期五
〓本期导读〓
【法院新闻】省法院党组传达贯彻全国"两会"精神
【豫法阳光】"豫法阳光"走进虞城讲述"让你感动的法官故事"
【宽严相济】开封中院宽严相济政策把好减刑案件审理关
【转变作风】许昌中院出台"六不准"改进工作作风
【少审试点】驻马店中院稳步推进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
【图片报道】洛龙区人大代表到洛龙区法院评查案件
【法官故事】老想起那400元"过关钱"
【案件报道】 郑州拖行交警"宝马女"被判二缓三
省法院党组传达贯彻全国"两会"精神
3月19日下午,全国人大代表、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立勇主持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了全国"两会"精神。
张立勇院长强调,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今年工作做了全面部署,现在的关键就是要结合法院实际,谋划思路,推动工作。
张立勇要求,要迅速行动,结合"两会"新精神,通过开展争创无涉诉信访法院、无执行积案法院、无违法违纪法院的"三争创"活动和深化服务保障中原经济区建设、司法为民效果提升、强化规范审判管理、转变作风强基层等五项活动,努力实现"三下降"(涉诉信访、执行积案、违法违纪明显下降)和“五提升”(服务大局有新提升、便民利民有新提升、审判管理有新提升、基层工作有新提升、工作作风有新提升)的全年工作目标,力争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有新作为,为民司法有新成效,审判管理有新突破,队伍素质有新提高,基层法院工作有新进步。
【豫法阳光】
“豫法阳光"走进虞城讲述 ”让你感动的法官故事"3月19日上午,“豫法阳光”讲述“让你感动的法官故事”活动在虞城法院启动。商丘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孙同占、虞城县委书记何振岭等领导出席启动仪式。
“豫法阳光第一个让你感动的法官故事”,是案件当事人赵建英讲述虞城法院民一庭庭长田仲秋及他的合议庭成员“万里奔波办案、真情为民解忧”的感人故事。
赵建英是虞城县利民镇赵楼村的一位农民,在新疆打工期间,没有挣到一分钱,反被黑心包工头骗得19万元的债务。为还赵建英清白,虞城法院民一庭庭长田仲秋不辞辛苦,远赴新疆,往返近万公里,越雪山、穿戈壁,斗智斗勇,终于成功将证据取回,还原了事实真相。故事真实感人,情节跌宕起伏,讲述中赵建英多次失声痛哭、声泪俱下,在坐的干警们无不落泪。"豫法阳光"人民、新浪、腾讯、新华四个微博同步微直播了活动过程。
举办“豫法阳光讲述让你感动的法官故事”微直播活动,目的是通过“豫法阳光”微博让当事人讲述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涌现出来的既平凡又感人的故事,寻找让老百姓真正感动的法官,展示人民法官司法为民的拳拳情怀,用身边人身边事激励法官,充分利用网络助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活动开展以来,已征集到让当事人感动的法官故事155个。
【定纷止争】
郑州中院快调一起涉及数百农民工工资案件
3月18日,郑州中院民三庭法官王胜利在农民工上访当日,快速调解一起涉及数百名农民工利益案件,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双方当事人好评。
被告袁某因欠款被法院依法查封财产,遂组织三百余名农民工堵在法院大门口,要求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查封,以领取工资。主审法官王胜利及时向庭领导汇报,并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对立情绪极大,王胜利采取单独调解和双方面对面调解相结合的方法,疏导当事人的情绪,不厌其烦地向当事人讲法释理。经过近十个小时的调解,到夜晚九点钟,终于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数百名农民工退出了法院大门。王胜利连夜制作出调解书及解除查封裁定书。第二天一早,法院解除了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及时为农民工发放了工资,被告亦于当日先行偿还原告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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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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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中院宽严相济政策把好减刑案件审理关
近日,开封中院在审理5件减刑案件时,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对2名罪犯决定不予减刑,对3名罪犯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及服刑表现,准确裁定减刑幅度。
此次不予减刑的2名罪犯中,1名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且犯数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另1名罪犯对所犯罪行不能正确认识,且无认罪服判表现。准予减刑的3名罪犯中,有的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有的案发后能投案自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且均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依法裁定准予减刑。
此次减刑案件办理过程中,开封中院首次邀请市检察院监所处派员列席合议庭评议,主动接受监督。
【接受监督】
洛阳中院架起网民与法院的连心桥
“法院是以公开的姿态,架起了与网民息息相通的连心桥。”3月18日下午,网友"奇石顽童"接过洛阳中院网络监督员聘书后感慨地说。
为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增强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洛阳中院决定聘任“奇石顽童”、“蝈蝈”等6名网友为网络监督员。
网络监督员可以对全市法院工作进行监督,对法院司法活动特别是司法宣传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及时反馈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洛阳中院还专门设立"网络监督员联络室",指定专人负责与网络监督员的日常沟通联系。
【转变作风】
许昌中院出台“六不准”改进工作作风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把中央、省、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近日,许昌中院出台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六不准"规定》,要求全市法院广大法官严格执行。
“六不准"要求:改进调研检查,不准走形式;严控各类会议,不准无节制;精简公文信息,不准假大空;简化公务接待,不准超标准;规范公车管理,不准违反规定;厉行勤俭节约,不准铺张浪费。
规定将“六不准”纳入审务督察范围,不定期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争创一流】
商丘中院全面启动争创全国一流法院活动
3月20日下午,商丘中院召开全市法院院长会议,全面启动争创全国一流法院活动。会议下发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争创全国一流法院工作方案》,出台了56项争创举措。商丘中院院长孙同占在动员讲话中要求全市法院紧紧围绕"瞄准争创全国一流法院工作目标,突出审判管理、改进作风、提升能力三项工作,打造服务型、规范型、廉洁型、务实型、学习型法院"总体工作思路,坚定信念,团结协作,真抓实干,努力用三年左右时间使全市法院跻身全国先进法院行列。
【少审试点】
驻马店中院稳步推进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
驻马店中院开展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以来,在涉少民事审判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显着成效。今年初,被最高法院确定为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单位。
一是健全规章制度,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市法院少年审判工作的意见》,确定受案范围,明确办案原则。二是健全机构设置。目前,全市法院均已设立了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同时从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等社会组织中选任一定数量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三是规范涉少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探索涉少民事案件"直审"和"参审"两种审理模式。四是针对涉少民事案件特点,引入心理咨询师加强心理疏导,举办假日法庭,创新调解方法,突出人文关怀。2012年,全市法院少年庭审理的涉少民事案件调撤率为95%,无上诉案件,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图片报道】
洛龙区人大代表到洛龙区法院评查案件
为提高法院案件审判质量,代表人民群众依法履行监督职责,3月14日,洛龙区部分人大代表到洛龙区法院进行案件评查。
【特别关注】
洛阳涧西警方妥善处置一起妨碍执行公务事件
3月20日下午,洛阳涧西警方妥善处置一起妨碍执行公务事件。
当日17时50分左右,洛阳中院3名工作人员依法前往当事人孙爱云家中送达法律文书。孙爱云开门后即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推搡谩骂,法院工作人员不能继续正常执行公务,遂先行离开,但孙爱云及其家属紧随法院工作人员追骂至西苑路牡丹公园门口。法院工作人员上车后,孙爱云指使其家属拦阻车辆离开,并殴打工作人员,登上车顶,脱光衣服,高声叫骂,引起过路群众围观,导致交通拥堵。涧西警方接群众报警后,迅速派出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孙爱云强制带离。现场交通秩序很快恢复正常。
经查,此前因家庭矛盾激化,孙爱云之弟孙宪民被岳父黄殿清(案发时系某企业退休工人)杀害。洛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殿清无期徒刑。后孙爱云向省高院申诉,2013年3月8日,省高院依法驳回申诉。
【法官故事】
老想起那400元“过关钱”
高敏,社旗县陌陂人,曾经是一个借款案件的被执行人。想起多年前被执行的经历,她感受到了法律严肃,但给她留下深刻记忆的是执行法官吴志浩从执行款中给他留下的400元过年钱。
2005年,高敏和丈夫因生意做赔而债台高筑,也因此成了"被执行人",举家外出躲避,打工还债。2006年底,高敏从南方回来了,来到县运管所领取出租房屋的租金时,被告知全年的租金2400元已被法院扣留,高敏深感震惊和意外,顿时陷入了困境,因为那是准备过年且为孩子交学费的钱。万般无奈之下,高敏决定去一趟法院碰碰运气。通过运管所,得知执行法官叫吴志浩。怀着忐忑的心情,高敏敲开了吴志浩的办公室。吴法官给高敏沏上一杯热茶,耐心倾听这几年她家所遭受的种种困难。最后,高敏嗫嚅着试探地说:“吴法官,能不能从扣留的租金中撇下400元让我把这个年关过去?”吴法官紧锁了眉头,随后拨打了申请执行人沈某的电话。高敏夫妇和沈某本来是多年的朋友,就是因为借款而"对簿公堂"。见到沈某后,高敏向他表达了多年来的歉意和自己身处的困境。在吴法官的主持下,高敏和沈某达成和解协议:扣留租金法院提取2000元由沈某领取,剩余400元由高敏从运管所领走,其他欠款高敏两年内还清。
高敏怎么也没想到一个“逃避执行”的人,吴志浩法官给予了最大的理解和宽容,没有简单粗暴地强制执行,没有尖刻的语言,更没采取拘留措施,让她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两年后,高敏主动还清了欠款。时至今日,她依然感谢吴法官,那并不算多的400元"过关钱"。
【案件报道】
郑州拖行交警“宝马女”被判二缓三
3月18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对拖行交警的“宝马女”刘育红作出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刘育红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时对其下发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驾驶机动车辆。
2013年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刘育红驾驶无号牌宝马Z4型轿车,行至郑东新区九如东路与黄河南路交叉口因闯红灯,被执勤民警杨某某依法纠查。刘育红拒不配合,多次倒车试图绕行被拦,刘育红遂驾车强行,民警杨某某倾倒在车辆引擎盖上,刘育红行至九如东路与天韵街路口时,被群众驾车逼停。刘育红又驾车绕过阻拦车辆,行至天韵街与九如路交叉口附近,再次被群众车辆逼停,后被民警控制。民警杨某某被拖行距离约1100米,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育红采取驾车拖行执勤民警的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但鉴于对执勤民警身体未造成较大伤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缓刑适用条件。同时,为促进其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法院同时对其下发禁止令。
旁听此案的人大代表及法律界人士认为,法院对刘育红适用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彰显了刑罚教育和预防的功能。同时宣告禁止令,有利于促使被告人悔过自新,也有利于警示社会公众提升遵纪守法的意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政治部网络办承办
编辑:金少良 编审:陈海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