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位同事在2008年10月向我借款10万元用于投资股票,2009年3月他与妻子由于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了,近期我想购买房屋便我现在向同事追要欠款但是他现在无能力偿还,而他的前妻却有偿还能力,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向我同事的前妻讨要这笔欠款。
网友:刘明旭
刘明旭同志:
首先告诉你,你可以向你同事的前妻讨要这笔欠款款。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就关系存续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债权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上述规定结合你所述的情况,你的同事向你借款是用于购买炒股,此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虽然他们二人离婚了,但该债务发生在他们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仍然有义务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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