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公司2009年2月为正在经营中的某餐馆进行外部装修后,该餐馆尚有一万余元装修费至今拖欠未付。该餐馆系王某、李某二人合伙开办,最近我们找到二人要求支付拖欠的装修费,李某却说他已在5月底退伙,并与王某约定李某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请问,他们这样的约定合法吗?
张 庆
张庆同志:
王某与李某的约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3条:“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等的规定,合伙人退伙后,无论合伙人内部之间对原合伙债务如何约定,这种约定指向的都是合伙人的内部关系,这种内部关系没有对外对抗债权人的效力,除非合伙人与债权人之间有不同约定,否则,合伙人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一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李某不能因为他与王某的约定而免责。
南阳市365bet官网体育投注_members365sport365_365best官网法院宣传科 李涛 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