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老师:
2008年11月,我与一起生活了近10年的前夫赵某协议离了婚,并分割了共同财产 。谁知就在我们刚刚离婚后不久,我前夫赵某的单位就一次性给他发放了住房补贴4万余元。知道这个消息后,我认为住房补贴是我与前夫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就立刻去找前夫赵某,要求他把这笔钱分一半给我。但前夫却说,离婚时我们双方已经对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分割,并且已经兑现,他们单位发的住房补贴,补贴的是他而不是我,所以那钱根本就是他个人的。请问:住房补贴我能否有权再次分割?
网友:姜盈盈
姜盈盈女士: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其他应该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依据该规定分析,你前夫的单位一次性为他发放的4万余元住房补贴,应该认定为你和他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这笔“住房补贴”虽然是在你们离婚后你前夫的单位才发给你前夫的,但实际上它是在你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慢慢积累起来的。按照法律关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你前夫所发的4万余元住房补贴理应有你一半,所以你有权要求对此“住房补贴”再次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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