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某艾绒有限公司于 2006年 3 月 22 日登记成立,成立时注册资本为 40 万元,工商登记股东为:柏某某、海某某、王某某,分别占股 50%、25%、25%。2018年公司增资至 100 万元,增资后柏某某占股 80%,海某某和王某某各占股 10%。南阳某艾绒有限公司每年按照2万元的固定数额向王某某分红,2018年之后双方发生纠纷,南阳某艾绒有限公司未再分红。2021年南阳某艾绒有限公司召开了两次股东会,王某某参加了其中一次股东会。王某某以公司自成立以来已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无法行使股东权利,分红较少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公司。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南阳某艾绒有限公司现在处于正常经营、盈利的状态。
经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存续不仅有利于股东的利益保护,还能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保障债权人和公司员工的利益。公司存续能产生最大的价值,能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发展。相反,公司解散不仅无法继续给原告以较高的利润,反而使公司承担额外的清算费用和成本,不利于公司资产效益最大化,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原告要求解散公司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公司内部治理引发的,其可以通过行使股东的相关权利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原告不参加股东会,南阳某艾绒有限公司仍然可以运用公司自治召开股东会并形成有效决议,从而使公司正常运行。即便上述途径均不能保护原告的利益,原告仍可以通过要求公司回购股份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被侵害,而不是通过对其和其他股东损害最大的公司解散来保护其权利。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南阳是全国中医药大市、着名的艾草之乡,艾草资源丰富,艾文化历史悠久。南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艾草产业发展,把发展艾草产业作为全市大健康产业重点内容进行统筹规划。本案的处理结果,与依托地方特色产业、带动群众就业的指导思想及市委、市政府大力发展艾草产业的规划一致,也体现了365bet官网体育投注_members365sport365_365best官网法院在保护中小企业、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地方经济稳定发展等方面的司法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