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与南阳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均系河南某某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2020年9月29日,张某、南阳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案外人陈某签订入股合作协议,约定南阳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一次出资221.58万元,于2020年10月29前出资完成。张某认为南阳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造成公司“某某物流信息平台”的运营资质被行政主管部门终止,给其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某物流信息平台”软件及运营资质的权利人为河南某某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如果侵害人的行为造成该无形资产丧失价值,那么损害的应为河南某某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利益,而非本案原告张某的利益。如果张某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河南某某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利益,其作为公司股东应履行“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后方能以股东个人名义提起诉讼。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典型意义: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不能混同。如果股东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的,股东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