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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南阳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8-24 16:33:05


            案件简介:

            南阳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时股东为7人,其中苏某认缴出资148.5万元,占股13.75%,根据公司章程约定,苏某的出资额分别于下列期限前支付:于2014年12月前支付27.5万元,于2017年12月前支付27.5万元,于2020年12月前支付27.5万元,于2023年12月前支付27.5万元,于2026年12月前支付38.5万元。根据工商公示信息显示,2014年12月31日,苏某实缴出资27.5万元;2017年12月31日,苏某共实缴出资55万元。2021年,南阳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认为苏某未缴纳2017年12月前的出资,遂提起诉讼,要求苏某支付股金55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商公示信息显示,2014年12月31日,苏某实缴出资27.5万元;2017年12月31日,苏某共实缴出资55万元。南阳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虽认为工商登记不代表股东实际已履行出资义务,但如果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也可以在催告无果后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但南阳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既未申请减资,也未解除苏某的股东资格,反而在工商公示信息中填写苏某已实缴出资55万元,明显与常理不符;同时,苏某提供的支付宝、微信流水及项目明细,详细记载了付款日期、付款项目、付款对象及金额,可以证实其已履行了55万元的出资义务。

            法院判决:驳回南阳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应由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应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因此,该案例警示我们,企业在进行信息公示时,必须真实,与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真实情况必须一致,不得出现弄虚作假、欺报瞒报等行为,如果企业公示信息不真实,企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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