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张某系南阳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股东,其中李某持股19%,张某持股81%。2021年1月13日,张某与李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公司总经理张某同意合伙人李某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满,因自己意愿,离开本公司,愿意将股份19%折合人民币170000元,双方一致达成共识,无任何异议;如若在本期限届满,合伙人李某自愿继续服务公司,本协议长期有效;李某如若股退,提前一个月通知张某,到期无条件退还股金170000元。张某及李某在协议下方签名。2021年9月17日,李某微信通知张某要求退还其股金170000元,张某认为其与李某之间并无股权转让关系,二人签订的协议系公司回购李某股权的协议。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2021年1月13日,张某与李某签订协议的名称为“股份转让协议”,而非“股权回购协议”,协议的签订双方为张某、李某,不是李某与南阳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并且,从协议的内容来看,“愿意将股份19%折合人民币170000元”,“李某如若股退,提前一个月通知张某,到期无条件退还股金170000元”,这些均可以证实双方之间系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而且,实践中对公司回购股份大多加以限制,无法律规定的情形,公司不得回购股份。张某辩称股东转让协议实质上是公司股权回购,但未举证证明本案存在法律规定的回购情形,因此其辩称理由不成立。
法院判决:张某支付李某股权转让款170000元。
典型意义: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转让股权时,应签订书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人、受让人、所转让的股权份额、转让价格、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 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