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工伤待遇,工伤认定是依据,而且认定也是有时间限制的。某单位职工在单位摔伤诱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一年后其家属未经工伤认定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工伤待遇。但是,因为无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无法计算各项工伤赔偿数额,最终法院作出了驳回死者亲属起诉的裁定。
工伤“维权”,接连被驳
2010年6月4日,某单位职工刘某上班期间在单位卫生间摔倒造成脑部受伤。6月14日,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家属认为,刘某是在上班期间,在上班场所摔伤致死,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刘某的单位认为,刘某系正常死亡,不是工伤,单位不应支付这笔工伤待遇款项。
2011年9月7日,刘某的家属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要求确认刘某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仲裁部门经审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为: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因申请人未能提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的工伤认定结论,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刘某家属不服这一仲裁,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刘某的单位支付工伤待遇款项。但是法院审理后也认为,无论是工伤待遇还是工伤保险待遇,均应以工伤认定为前提条件,否则无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计算各项工伤赔偿数额。因此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刘某家属的起诉。刘某家属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工伤”之后,这样维权
对于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甚至死亡,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河南省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首先由其所在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就本案来说,受害职工家属超过规定的一年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及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受害职工家属的起诉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