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灵行执字第87号
申请执行人灵宝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赵勃,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博,该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被执行人钱丽丽,女,汉族,1971年8月18日生。
本院在执行灵宝市交通运输局对钱丽丽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灵运罚(2013)120169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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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对灵宝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灵运罚(2013)120169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宏志
审判员 刘焕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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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岳民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波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