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马栏人民法庭发出了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对遭受家庭暴力的申请人王某,给予其人身安全保护。
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赵某为夫妻关系,婚后双方因各种矛盾经常生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谩骂,稍有抗争就对申请人拳打脚踢。申请人不堪忍受就搬到工作地点居住,但被申请人经常通过微信、短信威胁、侮辱、谩骂申请人,并将女儿赵某某打伤,威胁赵某某不准接触申请人。申请人不堪其扰,为此向本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向法庭提交了聊天记录、短信等证据。
法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下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申请后不到24小时,法院即完成签发。2023年3月1日是《反家庭暴力法》颁布7周年。《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法院正式作出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