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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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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温民执字第885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瑞,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孙小花,女,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温县。
        王玉瑞申请执行孙小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玉瑞在申请执行前已将温县盛世金典小区16号楼102号房产折抵温县交通局家属楼2单元3楼中户房产,交于孙小花,并出具了书面证明,本案已无实际执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王玉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长河
        审判员  李友谊
        审判员  闫西京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振兴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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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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