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365bet官网体育投注_members365sport365_365best官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浚民初字第1423号

        原告李希华,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

        被告鹤壁市农林制药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希华与被告鹤壁市农林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希华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希华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希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李希华负担。

        审 判 长  魏 方

        审 判 员  张春英

        代理审判员  胡冬松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素芳

         





        365bet官网体育投注_members365sport365_365best官网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浚县人民法院